招标人不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承担行政监督职责,或承担行政监督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应当实行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人提供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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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是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是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是: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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