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协议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平等协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招标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是指由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通过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土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截止期限的报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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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是: 1.提出申请,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 3.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政府优先购买;4.填写转让审批表,进行审批; 5.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 6.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
转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需要交易当事人提供转让协议,申请办理转让手续;承办人进行审查;进行现场勘察,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提供报告书;填写转让审批表;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交纳税费;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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