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第17条规定,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缔约国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对海运服务业而言,严格地实施国民待遇条款将意味着所有有利于本国船队的保护主义措施必须取消或延伸至国外船公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如果其本国船队竞争力不强则会造成对本国船队服务需求的进一步减少。国民待遇条款的实施还将牵涉到沿海航行权等问题——对沿海航行权的取消是迈向沿海和远洋运输一体化、高效多式联运的重要一步,哪怕是有条件地取消沿海航行权(即只有在沿海航行是国际运输的延伸的情况下才取消)也将对整个国际航运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航运业产生重要影响,其影响程度取决于本国船公司的竞争能力。由于沿海航行权是一种近似垄断的做法,原先经营沿海航运的本国企业的竞争能力通常较差,因而沿海航行特权的取消队发展中国家海上运输将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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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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