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二)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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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第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是履行了职责。玩忽职守罪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第二、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因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方法不对,导致错误发生,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规章,官僚主义,工作不负责等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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