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您的工作岗位决定了您不具备本罪的身份条件。公司最多惩罚您为工作不认真,但不会因您寄发票的行为对您起诉要求定罪量刑的,而且该行为是委托第三方物流并役确认签收情况,通过信息可以查询,您也已经查询确认的。在收据一方也履行了通知对方义务的。就此,工作内容上并无不当,送达工作的交接已经完成。绝对不构成玩忽职守的罪名和工作不认真的说法,至少就此事议论。二、依据目前的交易习惯,寄送发票的时间和数额都应该是预知的,对方明知发票已经到,但是以本单位传达室未登记该不确定不具绝对关联性的理由否认。明显属于抵赖行为,应该予以驳回。他的理由是不成立,反而他的不作为视为已经签收才行。三、关于票据问题,争议是没有的,您个人没有任何责任。四、至于结束劳动关系,也不需要单位同意的。自己提前一个月书面解除通知书发送一份到期就可以解除了。比较方便的,办理转接手续也比较方便的,如果单位不配合满上联系劳动局,处理起来比较快的。综合几点来看,1、本案您没有责任2本案可以直接以您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了。需要我写的可以来联系我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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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第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是履行了职责。玩忽职守罪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第二、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因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方法不对,导致错误发生,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规章,官僚主义,工作不负责等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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