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2B电子商务模式定义。B2B电子商务模式是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如网上采购中心、网上交易市场。这类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商品覆盖门类齐全,闰为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易产品并不懂普通消费者那样以日用、休闲和娱乐消费品为主,并且是单宗、小额交易而交易量大等特点,企业和企业间的交易则是大额交易。 2.B2B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特点。由于B2B大额企业间交易的特点,所以B2B的交易在线下完成,B2B只是一个平台汇聚交易双方撮合交易。这样交易品的种类就不受网络交易的限制。 像阿里巴巴这样的、以商机交流和撮合为主的平台型电子商务网站,它上面的商品种类分为27个门类,覆盖全面,各种商品信息都有。而商品的交易都在网下进行。
针对B2B交易平台上的商品有着什么样的特点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1]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1.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可向销售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服务者追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应知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3.京东、淘宝等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 (1)不能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并不是绝对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