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的法定事由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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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具体条件如下:股份公司有上市资格,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上市资格;申请上市公司,公司须经营三年以上,三年内未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营合法;上市公司注册资本无虚假出资,无资金抽逃现象;上市公司注册资本至少三千万元,公开发行股份为公司总股份的四分之一以上,总股本至少四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以上。
试用期辞退员工条件: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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