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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办理下列手续:一般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由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转移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2、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3、人力资源部统计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工资。 4、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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