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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程序有: 1、申请仲裁人填写《仲裁申诉表》; 2、组织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情况; 3、研究是否符合仲裁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4、符合仲裁条件的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答复予以仲裁; 5、书面通知仲裁双方及仲裁庭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 6、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的,需出具证明,他人参加的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7、申请仲裁人提供有关证据; 8、如遇特殊情况仲裁案件需延期处理的,应填写《延期处理仲裁案件审批表》; 9、开庭结束后,填写《人事仲裁案件结案审批表》; 10、发出人事仲裁裁决书。
人事争议可以仲裁。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工资调整、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行为侵害了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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