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流程是:1、立案:(1)当事人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一式两份)。(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7日内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流程是:1、立案:(1)当事人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一式两份)。(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2、处理:(1)调查。仲裁庭依职权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2)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3)开庭。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开庭处理。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4)结案。一般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0日。3、执行与复议:(1)执行。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2)复议。当事人按照规定条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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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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