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针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安全生产违规红线12条: 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及其它作业地点存在无风、微风或瓦斯积聚、超限的; 2、局部通风机存在无计划停电停风、盲巷未及时封闭或缺栅栏、警标的; 3、局部通风机无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及自动分风切换装置或发生循环风的; 4、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三十度; 5、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开关闭锁装置失效、未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停电检修无措施、未挂警示牌的; 6、擅自甩掉开关三大保护及各类综合保护装置及水泵电机接地极的; 7、矿井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装置不全或失灵、小绞车固定不牢靠或声光信号不完善、斜巷防跑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及传动部位防护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好的; 8、防排水系统设施、设备缺失或不可靠、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水文地质极复杂矿井排水泵无独立供电线路、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无双回路电源的; 9、采掘工作面临时支护不到位、空顶作业或平行交叉作业、支护强度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上下顺槽安全出口不畅通的; 10、锚网巷道大断面或交岔口无双重支护的; 11、矿井、采掘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自燃发火征兆、冒顶征兆未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的; 1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排除继续作业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