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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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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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