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一倍赔偿的情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违约情形有: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于出卖人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出卖人擅自变更商品房规划设计的。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