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这种情况下,如是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能依法取得经济补偿金。2、关键是单位不提出,个人提出的时候,就要看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属于“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一般情况下:市级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市行政区域内向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并可以依据劳动法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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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如果是因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而终止的,劳动者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获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八、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九、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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