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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2023-03-29 10: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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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29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不主动辞职,单位不能跟你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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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只是知会作用,没有强制执行力,无法对对方进行拘留。律师函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律师函并不是真正有效,具体还要法院的认可,如果法院不认可,则是无效的律师函。律师函必须要有律师签章和盖章,代表对此函负有法律责任,如无则为伪造。如受到威胁、恐吓、损失等,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追究委托人以及律师的责任。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如果是民事案件,原告撤诉就意味着诉讼中止,被告一般就会没事了。如果是刑事案件,受害人一般不能自行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进行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也是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是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会进行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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