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就一种,就是书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17条规定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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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主体可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依法成立并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例如律师协会、信托业协会等); 3、上述第 1、2项中用人单位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是受用人单位委托的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否则将面临双倍工资的处罚,凡有员工有意拖延或者拒绝订立的,应当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2、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查询其离职证明,查清劳动者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3、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如扣押证件、要求担保和乙肝歧视等歧视性的行为。 4、劳动合同尽可能的简单明了,如果过于复杂,而事后缺乏专业人员跟踪执行,很可能将造成对自身不利的证明。 5、对于工资的约定,应当合理计划,从而合法有效地规划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 6、辅之以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应在制度颁布或劳动合同签订同时向劳动者公示,要求其确认签字,从而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制度行使奖惩制度提供依据,否则将无约可依,用人单位无法及时有理有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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