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在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1.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2.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3.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4.擅自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5.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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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的检查;胁迫、欺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其他依法应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
抢劫会从重处罚的情况是: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在遭受灾害时实施抢劫的;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 2.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若择一重罪以抢劫罪论处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3.以违禁品为目标实施抢劫,劫得的违禁品达到非法持有该违禁品应予追诉的数量标准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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