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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应当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新工作的;其他。
劳动合同终止的代通知金,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支付,用人单位终止合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未通知的,需要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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