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需要赔偿培训费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指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相关知识链接: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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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培训期并没有规定,但对专项培训费有以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的,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要支付违约金。
1.如果入职时接受过公司使用专项培训费用进行的培训,则会在劳动合同中,或专门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即需要设定服务期。在服务期履行完毕前离开公司,需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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