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经约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薪酬待遇,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来实现,特别是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常常以用工自主权为由,随意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减低工资待遇,这是违约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5条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27条、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减低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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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能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是不能随意变动职工岗位的,若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 劳动合同中包括工作内容这一条款,变动职工岗位相当于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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