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合同。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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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的情况: 一、用人单位实施非过失性辞退; 二、用人单位依法裁员; 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四、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裁员的; 4、用人单位降低合同待遇,劳动者不续签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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