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保护,《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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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内容如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女职工经期不得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产假;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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