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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女职工劳动安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怀孕7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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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女职工属于女职工禁忌的职位。?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终止劳动或就业合同。4、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如果难产,产假将增加15天。如果多胞胎出生,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如果她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她将享受42天产假。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如下: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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