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对电放没有明文规定,电放就是指根据发货人的申请,船公司在始发港收回三份正本提单,收货人不出示正本提单,凭提单传真件在目的港换单。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通知其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指示目的港的代理机构可以凭传真件提货。电放手续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这样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全套的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然后船公司才会办理电放提单的手续。另外,办理电放时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均有其固定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你的问题关键点是你们有没有按照对方的通知要求放货,如果没有,可能你们违约,但是你们作为船务公司不可能无限期的滞留在目的地,而放货也没有对收货人或发货人造成损害,因此你的做法可以说符合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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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是:1.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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