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到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备案情况。 第二十四条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前条规定的证照;(二)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三)网站网址和经营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不得阻碍交易当事人调查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的资信、查询商品信息和自由选择商品。 第二十六条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为电子交易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定期核验经营主体的合法经营凭证和信用程度。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与使用该平台的电子交易经营主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手段,在技术和管理上确保电子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与准确。 电子交易的数据保存期限由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与交易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电子交易的数据至少应当保存三年。 有关部门依法查询电子交易数据的,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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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其他。
法律中没有规定,义务是共同的,不是双方中的一方。夫妻姓名权是指婚姻关系结束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是否有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是否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决定居住地的权利。居住地决定权是指夫妻婚后选择共同居住地的权利;同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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