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级的85%发给。 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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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确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一般来说,请病假是不会扣工资的。 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也就是说,请病假按基本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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