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日工资中包含了社会保险费用。也就是非全日制用工,约定的小时工资数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无需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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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单位交社会保险。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其实也就是我们说的小时工,这与全日制用工不一样。一般用人单位需要为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购买五险一金,也就是缴纳社保。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也是需要缴纳社保的,这可以说是二者的相似之处。而单位在支付给非全日制用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里面,还包括了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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