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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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不同,非全日制用工,通常以小时计薪为主,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的时间不可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可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和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可以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一般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是订立劳动合同方式不同。对全日制用工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法律明确规定双方可不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 三是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不同。 在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方面,除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 符合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四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不同。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应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 五是工资支付周期不同。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 六是试用期约定不同。全日制用工中,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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