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变更通常在三种情况下进行: 1、第一种情况是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相应变更。如最低工资的调整。 2、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3、第三种情况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后的变更。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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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需符合下列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 2、生产方向发生了重大变化; 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 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 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3、企业改变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5、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必须修改有关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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