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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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主体这样审核: 1、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 2、审核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 3、审核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 二是资质证书。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应与该企业的级别范围相符。 三是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区施工,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应包括上述内容。合同当事人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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