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立劳动关系却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企业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1个月。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不承认其为员工,可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如下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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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未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其签订;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般只能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员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尽量清楚用工单位是否为合法经营的单位,有无用工主体资格。 2、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 3、对于用工单位的非法要求应予拒绝。 4、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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