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决定书送达条件,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不予受理的:1、没有协议的。就是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是没有合意仲裁的;2、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仲裁庭没有管辖的权限的或不属于仲裁范围之内的;3、仲裁庭组成违法程序的。4、证据是伪造的,就是说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不是真实的。5、隐瞒相关证据的。6、仲裁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具有以下条件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