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1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1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1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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