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补偿经济补偿金。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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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单位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单位拖欠工资后如果经劳动局责令其限期支付仍逾期不付的,劳动者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其给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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