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应当查验、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和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三)医疗器械销售法人授权委托书;(四)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外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备案资料;(六)其他应当查验、索取、留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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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条件如下: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匹配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并对其具体面积有具体要求。 2、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专业的在岗人员。 3、具有与经营产品相关的拥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 4、拥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生产医疗器械的手续为: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需在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生产和产品备案;生产第二类和第三类的企业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生产许可,其中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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