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是没有工资的,享有的是社会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不需要提供劳动,享受生育津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求上班的,提前结束了产假,向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得到正常工资,而这工资不因女职工享受了生育津贴而减少。 即女职工按用人单位要求提前结束产假上班,可以生育津贴和双倍工资兼得。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上述规定,则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若单位仍不改正或者不予赔偿,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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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工资主要按照如下情况计算: 1、法定节假日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员工因私事请假,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在休假期间可以不支付任何工资待遇。 4、女职工休产假,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 5、女职工休哺乳假的,哺乳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正常支付工资。 6、男职工休陪产假,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休产假期间是发绩效工资的。产假期间有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生育津贴。相关法律规定,产假前工资应当包括正常出勤的工资,即加班费之外的全部工资。绩效工资属于产假前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性收入,要计算进去,所以也应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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