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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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也要支付一定的工资。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相关法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如果工资按年结算,则应按月预付,到期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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