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我08年01月新应聘一家深圳的民营公司但尚未报到。据该公司员工说,该公司以往一直实行一周大周末(2天)一周小周末(1天)的休假办法,且管理人员没有加班工资。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这似乎不合理,我想问一下企业是否应针对新合同法的施行对合同做相应的修改;作为劳动者的我是否有权在签订合同时向该企业提出对类似上述条款修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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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主要是,关于用人单位通过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员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主要情况有: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和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2、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3、因客观情况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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