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间和范围如下: 1、从事本单位日常出产、作业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作业的,在紧迫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严重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组织或许赞同,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能改进作业的。 3、在出产作业环境中触摸职业性有害要素形成职业病的。 4、在出产作业时刻和区域内,因为不安全要素形成意外损伤的,或许因为作业严重突发疾病形成逝世或经第一次抢救医治后悉数损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伤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保护国家、社会和大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恢复专业到企业作业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形成损伤或许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形成逝世或许经第一次抢救医治后悉数损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则时刻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自己职责或许非自己主要职责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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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来说,是自受理之日起15天--60天之内做出认定结论;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关于认定工伤的时间范围,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认定工伤的时间范围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如果由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认定工伤的时间范围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前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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