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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关系,不可分债务的效力,原则上准用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

2020-07-16 2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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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16 回复

专业分析:

不可分债务的效力,原则上准用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有关连带之债的效力下文将作说明。但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比较二者在效力上并不完全相同,它们的区别是:第一,不可分之债虽可准用连带之债的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第二,不可分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之债可以部分履行;第三,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等请求,有绝对效力,而对不可分之债务,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我国民法未有不可分之债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民法虽未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但我国民法之按份之债已有可分之债之性质。从各国民法来看,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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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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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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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之发生原因,对于同一个债权人,所承担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如其中之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其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为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 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具有共同的目的,即各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确保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互相结合,其中各个债务均是达此共同目的的手段。因此,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人,具有主观上的关联。这主要是由连带之债中的各个债务在多数的情况下具有共同的发生原因所决定的。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则投有共同的目的,各个债务人基于各自的债之发生原因而分别地、独自地承担债务,只是因为这些债务指向了债权人的同一法益而偶然地、客观地发生了竟合,但债务人之间并没有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这一共同目的,并没有主观上的关联,故称之为“不真正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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