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给付而归于消灭。由此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都是债务的一种,受债法一般规则的约束,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也有显著的区别: 1、发生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一般多因法规竞合而发生。而连带债务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共同契约、共同侵权行为。 2、债务人间的关系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关系,他们只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发生对债权人负同一给付的债务。而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之间通常从一开始就具有连带关系,共同向债权人负担全部给付义务。 3、债务人间有无意思联络不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因有共同的目的,债务人间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则仅有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间无主观上的意思联络。 4、债务人间有无债务分担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债务人是基于不同原因与债权人分别发生多个法律关系,各债务人均独自负全部履行义务,债务人间不存在债务份额的分担;而在连带债务,因有共同关系,各债务人间必然有确定的债务分担问题。 5、债务人间的求偿权不同。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就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债务人享有求偿权;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其全部债务,有时也可向其他债务人求偿,但此种求偿是基于存在应最后真正承担责任的终极责任人。另外,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间可互相求偿;而在不真正债务中,只有在先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不是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才发生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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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之发生原因,对于同一个债权人,所承担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如其中之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其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为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 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具有共同的目的,即各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确保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互相结合,其中各个债务均是达此共同目的的手段。因此,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人,具有主观上的关联。这主要是由连带之债中的各个债务在多数的情况下具有共同的发生原因所决定的。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则没有共同的目的,各个债务人基于各自的债之发生原因而分别地、独自地承担债务,只是因为这些债务指向了债权人的同一法益而偶然地、客观地发生了竟合,但债务人之间并没有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这一共同目的,并没有主观上的关联,故称之为“不真正连带之债”。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2,主观目的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 3,法律效力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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