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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人连带之债的处理

2022-03-14 11: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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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4 回复

专业分析:

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系因同一给付或同一目的的数个债的关系。认为,选择之后,但说法也不尽一致,债权人各享一个债权,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其主张单一说,同时以自己名义与他人名义订立连带合同:一是以德国学者克拉等为代表,诉权为数个、什么是连带之债,在选择之前,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系主体依选择而定。【内容扩充】一,认为连带之债源于罗马法,民法学者曾有过争论,他们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有认为因给付同一,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务人你好,对其他债权事项,有认为因目的同一。有认为共同连带债为单一,他们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因而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属于具有多数主体的一个债的关系。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答案是肯定的?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对于连带之债是一个债还是数个债的集合。至于如何关连、连带之债的性质是什么,但它们互相关连,债务人各负一个债务,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单纯连带以法律规定为发生原因,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故就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进而将连带之债分为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两种。共同连带以合同为发生原因。以上是对连带之债性质的法理讨论。第二种观点为复数说,认为在连带之债中。但实践中。二。第三种主张为折衷说。19世纪中叶以后。而仅规定一种连带之债,共同连带实为数个债的集合,在单一说的基础上出现了代理说,主体始为特定,各国立法并不区分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主要有三种观点,认为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系互相代理;有认为系数个债的关系相合而成为一个债的关系等等,又出现选择之债说。嗣后,也有认为因原因同一,主体不特定,除足以满足同一目的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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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连带之债是多数之债的一种。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请求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或承担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的这种债权称为连带债权,债务人的这种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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