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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之债是“不可分之债”的对称。多数人为当事人能承担或享有的履行标的为可分物的债。标的物可分是指物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经济用途,减少其经济价值或...
可分之债可依法律规定而成立,也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各债权人或债务人按份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不可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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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的,借给。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和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借给债务人。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问有连带关系。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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