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房屋中介公司找到合适的房子后,购房者通常都会被中介公司要求交付一定的定金,以便留住房源。为了保证定金的安全,应当注意以下四点:一、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房主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卖家收取定金的内容。二、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三、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房主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四、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做到了以上四点,一旦房主不同意出售房屋,购房者便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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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中介如果已经促成签订了该合同,可以收取中介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不能进行居间服务。 单从我国合同法方面来讲,建筑工程中介合同中规定收取中介费这样的做法是不理且不合法的,我国在中介合同中明确的表示了,居间合同的费用是以居间是否成功而言的,成功了则可以收取报酬,不成功就没有,但是可以有相关必要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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