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三)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四)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备供气;(六)向报废、改装、超期未检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储气瓶组充装燃气;(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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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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