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三)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四)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备供气;(六)向报废、改装、超期未检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储气瓶组充装燃气;(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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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哄抬价格;诱骗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变相提高或者降低价格;牟取暴利;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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