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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得有哪些行为

2022-05-10 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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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0 回复

专业分析: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三)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四)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备供气;(六)向报废、改装、超期未检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储气瓶组充装燃气;(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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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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