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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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方式是,只有行政赔偿和补偿及法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适用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不适用调解的。
目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有以下四种: 1.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 2.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 3.行政机关变更行政协议 4.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协议 除此之外,其他类型关于行政协议的争议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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