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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2023-08-17 18: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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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17 回复

专业分析:

在与离婚之诉一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被抚养人尽管未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但是是法院审理的抚养法律关系中的抚养费的权利人,故而是具有抚育费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以自己名义申请执行抚育费的资格。否决其具有原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就是确认了在特定条件下被抚养人依法获得的民事权利,国家剥夺其司法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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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诉讼地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中的当事人都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面一律平等。

任俊青律师

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有固定收入,那要按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比例给抚养费。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能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没有固定收入的,法院会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考上面的比例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出现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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