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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诉讼地位问题

2023-06-05 22: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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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5 回复

专业分析:

在与离婚之诉一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被抚养人尽管未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但是是法院审理的抚养法律关系中的抚养费的权利人,故而是具有抚育费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以自己名义申请执行抚育费的资格。否决其具有原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就是确认了在特定条件下被抚养人依法获得的民事权利,国家剥夺其司法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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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诉讼地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中的当事人都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面一律平等。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基于身份关系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然而,抚养费给付请求权虽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但性质上仍属于财产权,并非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简单来说,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成年子女可以主张其18周岁以前的抚养费,但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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